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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良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5-08-03 | 最近登入:105-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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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   我民國79年生,我父親與我母親於民國83年離婚,當時我4歲。   由母親轉述,當年母親當父親的保證人,父親在外欠債,還與母親的父母借錢,離婚時,母親獨自背負父親遺留的百萬債務,導致年幼的我由外公外婆帶大,母親則一天兼三份工作,這20多年來父親從未探視與提供生活費。而我國中畢業後便半工半讀和學貸款到念到碩士畢業,由於念碩士班無法工作,只能靠著國科會的津貼和外公的老農津貼當生活費,如今工作未滿兩年,卻收到父親請求扶養費之告訴。從聲請狀上看到,父親於民國94年再婚,目前育有3子。   想請問專業律師,是用依照 1118-1 條抗變嗎,親戚長輩們都能證明我父親未盡扶養義務,請問這樣夠讓法官心證判決免扶養嗎? 目前已收到通知書與傳票,法官要求我於7日內提出答辯狀、經濟能力狀況及相關文件到院辦理,但答辯狀不知如何撰寫,需要請律師幫忙撰寫嗎?還是可以自己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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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0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