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現在的位置:法律諮詢家 > 個人發表文章
個人發表文章
林林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5-08-03 | 最近登入:105-08-03
搜尋結果:共 1 頁,1 篇文章
日前在高速公路上隧道口,一開始我並非是在內車道,我是由中線切入內車道,當下判斷內車道前方之車輛離我約有一百公尺,但我駛入內車道,約莫1~2秒才發現前車只亮大燈,確是靜止不動,此時已煞車不及,前車是黑色,使我到約距兩個車身時才發現他是停止狀態,前車知道我沒有裝行車記錄器,所以一直說自己有亮煞車燈,但他自己有承認他沒打故障燈警告後方車輛 結果 因為前車他們已經有發生三台車之車禍 但是第三台車位打故障燈警示後方車 造成後方車閃避不及 而撞上 這樣第四台車就應該要負擔全部的車子的維修嗎??本來就有事故(不然無緣無故 為何在高速公路上 三台車會停內側車道) 卻未打事故燈告知 在高速行駛的公路上 即使煞車也會來不及 我只是想詢問 這樣的肇事責任 全部都該算到第四台車嗎?
瀏覽:438
日期:105-03-08
第 1/1 頁
- 1
共 1 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