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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馬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5-10-03 | 最近登入:105-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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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中職業災害雇主應賠償配偶及子女在同一順位 公司有幫員工購買團體保險 但保險公司合約附約以配偶為第一順位 這和勞基法以及公司購買團險避險目的不符 子女是否能以不當得利的法條要求請回款項 另外以要到子女工作場所鬧事的話語 要求子女減少繼承或者放棄繼承是否構成威脅被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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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