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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漾漾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5-15-03 | 最近登入:106-10-02
搜尋結果:共 1 頁,7 篇文章
提問一
因為接到地檢署通知被告已經被起訴了
書記官告知我可以下載申請民事賠償
但我不知道下載哪個表格(沒錢請律師寫只好自己動手)
http://www.judicial.gov.tw/assist/assist03/assist03-01.a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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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子經過
因為我三年前被冒用身分證去被稅,同時被三間公司報稅
一間以和解,另外兩間未和解,加上一個被告(把我證件給公司的)
我家原本可以申請低收入戶,卻因為這樣不能申請
加上我弟弟是輕度障礙(當初弟弟未滿十八就學中),媽媽是單親媽媽
卻什麼補助都無法申請,原本學雜費全免,變成自己要負擔
四處跟人家借錢讓弟弟就學,繳健保費跟勞保和電視費用
造成我媽媽病情無法常常去醫院就診,原本去醫院還可以掛號費全免
變成去看病就要跟人家借錢,一些低收入戶補助完全無法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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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問二
如果民事賠償該注意哪些事項,如果一些收據不見了是否有效用?
可以申請車費跟請假公司費用嗎?
精神損失費又是什麼東西?
如果檢察官只對其中一個起訴未對公司起訴可是他們有用我身分證
我可否要求公司也連帶賠償呢?
瀏覽:531
日期:106-02-10
本人目前二十七歲
在二十歲時候曾經犯了兩件竊盜罪
一件曾經判緩刑要勞動服務,可是因為懷孕多次沒去服務
變成拘役25天刑期
一件因為跟對方達到和解,判拘役20天刑期
這陣子老闆要我申請良民證,才能去上班
結果申請出來卻未有前科紀錄!
為什麼會這樣呢?
瀏覽:3534
日期:106-01-31
警察日前打電話來說我是一個匿名版的版主
說被害人說懷疑我是版主,可是我確實不是,卻要我到案說明
他們沒實質證據說我是版主這樣我一定要去嗎?
也沒我本名年籍資料,只知道我FB跟電話而已
他地點有點遠在台中,加上我每天要上班無法請假狀況
今天發現新突破
如果我有新事證確實不是我,我是否可以把圖片傳給警察
讓他們從這裡去偵查而可以不要直接到台中呢?
因為版主有在那邊有PO他去7-11捐款照片
如果我有對方資料跟捐款資料符合在請警察調閱監視器
他捐款照片有時間地點照片是否可以證明呢?
如果傳真給他是否可以不要跑台中這趟呢?
瀏覽:579
日期:106-01-31
我想詢問
就是我在我的臉書【公開】狀態打自己心情
我並沒有標記誰或公開說誰
可是我的留言被他們一堆人來留言
說沒門牙,婊子,破麻,有人缺錢補牙所以偷錢
可是是在我文章裡面留言但他們沒指名道姓
我是女生也沒門牙,臉書也是我的臉書
他們標記一堆人來我的版一直嘴我
可是可以確實是在罵我
這樣是否造成法律責任呢
圖片我都有交給警方了
這樣是否可以要求民事賠償
這是公訴還是可以和解的呢
瀏覽:374
日期:105-11-16
第一次自己打和解書,上網找也沒有類似的
對方是偽造我的身分證去報稅
檢察官已用簡易判決,希望我們可以達成和解
那我判決書打這樣可以嗎
有哪裡需要更改的嗎
還有和解時候需要注意什麼內容或事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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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書
一、立和解書人:
甲方: 身份證字號:
籍設: 電 話:
乙方: 身份證字號:
籍設: 電 話:
見證人: 身份證字號:
籍設 電 話:
見證人: 身份證字號:
籍設: 電 話:
二、事情經過:
因甲方於100年未再乙方富宸園土木包工業任職,虛偽甲方的薪資證明載於扣繳憑單,並持向稅捐處機關申報而行使,足以損害甲方的損失。乙方主動跟檢察官坦承犯行,因乙方態度均為良好,偵查期間主動和甲方談與和解,甲方願意原諒乙方犯行。
三、和解條件:
茲由地檢署已裁定簡易判決,甲方願意給乙方機會,以息爭訟,經同意和解條件如次:
1甲方願意讓乙方賠償六萬元整新台幣,當精神損失費作為賠償。
2甲方提出,乙方未來有能力之時,憑自己良心盡他所能幫助地方需要幫助的弱勢家庭之人。
3甲乙雙方放棄刑、民事告訴權,如巳告訴應即具狀撤回,嗣後無論任何情形,雙方本人及其親屬均不得提出異議或有任何要求,以及追訴情形。
四、上述和解條件,雙方同意遵守,特立和解書為憑。
甲方: 身份證字號:
籍設: 電 話:
乙方: 身份證字號:
籍設: 電 話:
見證人: 身份證字號:
籍設 電 話:
見證人: 身份證字號:
籍設: 電 話: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瀏覽:750
日期:105-03-27
因為我的案子比較特殊
我身分證被報了三家公司的稅
我想要求民事賠償不知道如何辦理
因為我家是低收入戶
因為這樣不能夠申請
嚴重影響我家兩年了
法院最近要求被害人跟我和解
但感覺他沒誠意
我想走法律途徑邀求民事賠償該如何用
瀏覽:480
日期:105-03-25
事情經過
我前男友拿我身分證去給人家報稅,在我並不知情的情況下
同時報了三家公司,總共被告有6個人!!!
而目前第一家公司的判決下來了,但感覺他絲毫沒有誠意要和解
判定他有罪裁定書寫違反
商業會計法第71條以及刑法第216條
但因為我這庭在台東我只有透過書記官表示意見
我不懂這兩條是什麼意思,寄來只是簡易判決書
尾端寫說: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一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本間係刑事訴訟法程序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名及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人告訴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如以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訴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令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請
可是這幾年對我造成的損失非常大,我家是低收入戶
卻因此這樣無法申請低收入戶以及弟弟的在學免學雜費
媽媽生病也無法申請任何補助
我媽媽因為這件事情差點自殺
加上我上班又要跑法院跑來跑去、又要繳稅金
是否可以要求精神損失費、上班請假費用、以及低收入戶的損失呢?
他這樣算已經起訴了嗎?是否還可以去申請民事賠償呢?
請各位大大可以幫我解疑問嗎
因為我請不起律師所以這場官司都是靠我自己
我也不知道如何請律師我只會用網路查詢而已
瀏覽:576
日期:105-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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