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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蘿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5-20-03 | 最近登入:105-20-03
搜尋結果:共 1 頁,2 篇文章
各位律師好,因老家遭鄰居火災影響,有幾個問題想請教。 老家是透天厝,與鄰居是連棟,大家幾乎都是自住。遭祝融的樓層是既存違建。火警發生時,起火點屋主還對外稱起火點為他戶(我家因有申請消防局鑑定報告,故知道起火點是哪一戶)。 因我家經濟狀況不佳,故修繕時比價再三,也盡量選擇需要的部分才進行修繕,損壞的電器及用品則仍未重新購買。(修繕前我們也問過都發局,接電話的窗口口頭表示我們家的恢復修繕不會有問題) 簡易修繕完成後,因鄰居毫無表現負責態度,我們先透過區公所的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和解金額僅包含已付的修繕金額及待新購買的家電用品(總額未滿20萬)。最後調解後失敗。因鄰居覺得法官判定才有公信力,請我們直接提告,並且嗆我們搞清楚屋主是誰再告。(出席和解的是屋主兒子,與屋主同住) 目前此火警案件已移送地檢署,但因無人傷亡,我猜想應該不會有甚麼刑責。而起火點鄰居曾私下放話認識很厲害的律師,並告訴其他鄰居,燒到的地方是違建,我們告不贏;大部分鄰居也擔心提出告訴的話,違建的部分可能會被拆除。 想請問: 1. 既存違建遭受損害,可以請求賠償嗎? 2. 鄰居的放話是否屬實?且若提出告訴,違建的部分就會被拆除? 3. 若要提出民事賠償請求,除修繕及損壞用品費用清單(皆有單據)外,是否可以請求精神賠償? 一般精神賠償是否有合理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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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03-20
謝謝以上律師的回覆,想再多問一個問題。 實報實銷的修繕費用也會因為折舊而打折扣嗎? 如果可以,我們也不希望透過法律途徑(求償金額實在不高)。但鄰居完全沒有和解意願&賠償誠意,這實在令人無法接受>"<
瀏覽:6874
日期:105-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