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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kochou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5-01-04 | 最近登入:105-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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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 晚間,本人車子停於住家樓下被撞,我的車子有損壞。 當時有請警察及交通隊到場處理,事後在警察局中雙方和解 雙方在簽A3類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中,有寫到『經雙方當事人自行協調和解,由第一當事人(對方)賠償第二當事人(我本人)車輛受損部份』。 請問這樣是否構成達成合解協議? 事後對方保險公司只願賠償車輛維修70%的金額,剩餘30%對方不願處理,請問這樣我該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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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