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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Peiii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5-04-04 | 最近登入:105-31-10
搜尋結果:共 1 頁,9 篇文章
公公於104年11月時贈與其名下財產,給予第二任妻子與第二任妻子所生 兩名兒子,先生與小叔是第一任妻子所生,完全沒分配到公公的任何財產, 公公贈與時,已是癌症末期臥病在床之病人,並有氣切無法言語,手也無法 自行書寫,這樣情況下如何證實是合法贈與行為,贈與土地與房屋有需見證 人亦或是地政人員或是相關人士來見證這贈與的合法性?公公已於105年2月 過世.. 如印鑑證明是贈與的關鍵物品,那如何推翻此證明 公公與妻子本是同住生活,這些相關物品妻子一定容易取得,沒有公平性所 言,請問各位律師我們該如何自救,推翻此贈與主張所有小孩均有繼承之權 力,麻煩各位律師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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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10-13
如公公因重病期間(癌症末期,但氣切無法言語,手也無力書寫),由第二任妻子(大陸妻子兼法定 代理人)辦理贈與土地建物贈與其子女(未成年),導致先生及小叔(第一任妻子)未得到公公名下財 產,財產被不法手段取得,可以主張偽造文書及侵佔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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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10-06
現階段先生和小叔持有房屋一半的所有權,公公再娶之妻(大陸妻子/法定代 理人)和兩個未成年的兒子(持有房屋一半所有權),大陸妻子提出切割要求, 10/6開庭,這段期間另一半的房屋可以做過戶的動作嗎? 房屋還有貸款,是公公在世前擔任擔保人貸款出來的,有任何影響嗎? 麻煩各位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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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09-25
因先生有些事情到警局作筆錄,但隔天警察帶著要修改部分的筆錄到戶籍地 找先生,請問此狀況警察行為是合規的嗎? 為什麼不是請先生到警局修改呢? 有什麼通路可以反映亦或是如何面對
瀏覽:645
日期:105-09-25
請問 如遇到房屋是4人(先生、小叔、公公第二任妻子之子2位)共同持有,但2人是未成年由媽媽當法定代理人,其房屋由未成年之母親(法定代理人)私自 用其名義出租給房客,承租合約簽署長達五年,該合約未經先生及小叔同意 及了解,簽署合約是否生效?如何討還屬先生與小叔的權益? 亦或可針對此案件提出何種告訴?  麻煩各位律師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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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09-15
現在先生持有4/1的共有財產持份,小叔(同父同母)也有4/1的持份 公公(已過世)再娶的大陸妻子(法定代理人)所生的兩個兒子(未成年)也持有 各4/1的持份,大陸妻子已向法院申請變價切割(尚未開庭),如果法院判定 變價切割,而大陸妻子想買下另外的2/1持份,是否可以有權不變賣? 如不變賣,法院會強制變賣嗎?   如尚未有判決結果出來前,有什麼辦法可以避免大陸妻子把手頭上的2/1財 產過戶或變賣,轉移至他人?(可否向法院申請假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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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08-26
因先生有收到調解委員會的通知,是區域性的調解委員會,不是到法院的,但因為工作繁忙而忘記時間,沒到場 請問會有什麼結果嗎? 對方是直接提告還是有下一場的調解時間? 對方因電費上的問題,跟先生有糾紛而找上調解委員會 這樣有算民事還刑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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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08-05
請問各位律師 身旁的朋友因金錢所需,把名下的房子跟代書借款 而代書找了金主借款給朋友,也有設定了 但後續尚未正常繳款,因此而收到地方法院簡易通知 想請問,這樣情況下朋友要如何處理? 而代書會有什麼採取動作,最壞的打算是什麼呢? 請問有何補救方式..謝謝各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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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05-12
公公跟先生共有一土地權跟建物權今年2/21公公過世,在過世前已經有把公公自己名下的財產部分過戶到再娶的大陸妻子的兩個小孩名下,前提有設定小孩要滿20歲才有財產動用權,但礙於還有5間房屋有出租,想請問大陸妻子是兩個小孩的監護人,是否有那個權力去收租金及出租給別人? 因當初只有過戶土地跟建物的部分,並沒有細分那出租的5間房屋是如何收租及動用權,因此衍生出現階段問題,大陸妻子以小孩監護人身分自行跟各租屋人簽約及收租,都未讓先生有接觸,可是和租屋人都是以大陸妻子名字去簽租屋合約,請問這些合約具有效益嗎? 在公公尚未去世之前,先生和公公有貸款這間房子不過是以先生當借款人,貸款出來的錢公公也有使用,那現在公公把自己部分財產給大陸妻子的小孩那是否小孩也要一起分擔貸款? 那如果先生想要把其中一間房屋當作自用住家是否有問題? 麻煩各位律師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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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04-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