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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ny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5-06-04 | 最近登入:105-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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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我購買了一棟預售屋, 合約註明應於"本戶之建築工程應在民國102年9月1日之前開工,民國105年3月31日之前完成主建物.附屬建物及使用執照所訂之必要設施, 並取得使用執照", 賣方如逾前項期間未開工或完工者, 每逾一日應按已繳房屋款價萬分之五延遲利息予買方.若逾期3個月仍未開工或完工,視同賣方違約,雙方同意依第23條違約之處罰規定處理.   請問: 建商到4/6前仍未拿到使用執照, 是否已經違約?若是房屋的使用執照在4/30申請下來, 我是否可以請求建商"賠償延遲利息30 天", 就是我已繳房屋款的萬分之五?例如我已繳600萬房屋款, 延遲利息是否為600萬x 萬分之五x 30天=9萬元?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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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0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