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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阿程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5-09-04 | 最近登入:105-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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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我想請問一下 對於前車未依照機車轉彎須於彎道前30公尺打方向燈之規定 造成後車來不急反應撞上 情況為 昨日晚間8時於新北市土城區巷弄發生 當時我方騎乘摩托車於前車左後方約15-20公尺處 車速約為55-60 當時前車突然於彎道前約5公尺處打燈表示其要轉彎 造成我方閃躲不及 雖然已經將煞車扣緊 但仍發生擦撞 雙方車況並無太大毀損 事後雙方雖各自留下電話紀錄車牌並且稍微檢查一下雙方狀況但未報警便各自離開 不過由於事發地點為後備司令部之門口 當時守衛仍有出來協助協調 在對方離開後 我方有與當時協助協調之守衛留下電話 並且先行到醫院驗傷並開立診斷證明書 請問這樣會有過程上會有瑕疵嗎? 後續我方是否改約對方出來先行和解 感謝您的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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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0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