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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渭 (一般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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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大律師妳好:
1.本大樓地下室為法定停車位,建商以(大公)方式辦理產權登記,此為所在地地政事務所查證屬實,從而車位白線以外空地為區分所有權人共同持有已無疑義,復查大廈管理條例第23條第2項第2款:……住戶對共用部分之使用特別約定……;……未於規約載明,不生效力……,惟管委會於規約未載明情況下擅自將車位白線外空地給予購車位者停放機車而排除未購車位住戶停放且拒絕核發地下室捲門遙控器,其作為是否違法?涉及何種法律事實?
2.上開疑義請從速釋疑,毋任銘感。
瀏覽:412
日期:105-04-25
1、本大樓地下室為法定停車位,車位白線以外共用部分建商以大公方式辦理產權
登記,經所在地地政事務所查證屬實,惟管委會未經規約或區分所有權會議決
議,擅自將部分控空地給予購買車位者停放機車而排除未購車位者停放且不發
給地下室捲門遙控器,其作為是否合法?如何救濟?
2、遙控器為大樓公款購置,管委會主任委員剋扣不發給未購車位住戶是否涉及侵
占或其他法律事實?
3、上開問題請從速釋疑,謝謝!
瀏覽:522
日期:105-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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