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痕樂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5-17-04 | 最近登入:105-1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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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幾天被告妨害秘密
因為在知名論壇上po對方的私密照被告
但是因為我的帳號在該論壇權限比較高,因此好幾年前開始就分享帳密至今(也就是公共帳號)
所以有人用我的帳密po上對方的私密照
該論壇不提供IP給檢警我在露天的帳號和該論壇是一樣的,因此警方找我做筆錄
筆錄做完對方確定告我
請問這狀態要和解還是拼不起訴?
乾淨的這樣搞壓力還是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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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04-17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
可能會觸犯刑法第315條之1窺視竊聽竊錄罪、第235條散 ... (恕刪)
你好
早已刪除
只是真的無法證明
因此只能和解了?
瀏覽:650
日期:105-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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