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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聲之聲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5-03-05 | 最近登入:105-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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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們好, 有關問題簡單描述如下, 承蒙解答, 感激不盡! 甲為商業登記獨資企業社之負責人, 數年前與乙簽訂合夥契約, 內容提及 1)資本總額甲方及乙方各佔二分之一 2)由甲方擔任負責人, 對外代表本商號 3)所有盈虧按出資額比例計算分配 乙方在合夥期間除曾擔任銀行借款連帶保人外, 平時則提供勞務從事生產, 且雙方每月領有相同金額之固定薪資 問題如下: 1)合夥契約未有第三方公證, 法律效力為何? 2)依合夥契約內容, 乙方為一般合夥人或隱名合夥人? 3)若乙方為一般合夥人, 對於甲方要求乙方不要管對內及對外所有事務, 乙方能否主張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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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05-04
  感謝沈律師及謝律師答覆, 尚有疑問如下: 民法第700條 稱隱名合夥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對於他方所經營之事業出資,而分受其營業所生之利益,及分擔其所生損失之契約 第703條 隱名合夥人,僅於其出資之限度內,負分擔損失之責任 但契約中明訂: 所有盈虧按出資額比例計算分配, 因此當虧損大於出資總額時, 乙方仍要分擔二分之一, 已是連帶無限清償責任, 超出第703條規定隱名合夥人只就出資額度分擔損失之責任, 且合夥初期因週轉金不足, 向銀行申請票貼週轉時, 乙方也擔任連帶保證人, 乙方所付責任已非只有第700條規定只出資而分受利益及分擔損失而已, 如此乙方仍為隱名合夥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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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0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