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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戴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5-07-05 | 最近登入:105-1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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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事情的經過如下:
我老婆於104年11月時發生車禍,
對方是學生載著同學突然從路邊衝出來,
我老婆反應不及直接撞上,
當時立即請警察過來協助 對方一直哭著說自己的錯
後續肇事責任出來是 我方3 對方7 ,
由於當時機車未保第三強制責任險,
與對方駕駛的父親和對方保險公司討論過後,
決定機車部分各修各的(未簽和解書),
結果到了今年5月,在6個月法律追溯期結束前,
突然接到警察的電話,說對方乘客要告我們過失傷害?
而我們立即聯絡對方駕駛的父親,對方父親說他也是被告之一,
目前預計要在18號開調解委員會,
我想請問的是,
1. 對方乘客的權利可以要求甚麼樣的賠償?(精神+醫療費)
2. 如果真的要賠,我方可以主張什麼比較站的住腳呢???
3. 我方是否也可以告對方過失傷害呢?要求對方賠償呢?
以上是我心中的疑惑,
感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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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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