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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豪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5-08-05 | 最近登入:105-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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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 我是國二生 我們老師認為我以下的行為會構成毀謗罪 要依校規處理 請問是否真的成立呢? 中午時 我們班一個女的 說魷魚腥味好重 於是我大聲地重複兩次 因為他前男友的綽號叫魷魚 我們老師認為這樣構成毀謗罪 請問律師這樣真的成立嗎?我找過資料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她前男友綽號叫魷魚 這是事實 如果在法庭 這樣真的會成立嗎?還請各位律師幫幫忙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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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