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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Eric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5-17-05 | 最近登入:109-21-02
搜尋結果:共 1 頁,3 篇文章
民國97年,詹先生介紹我與朋友蔡小姐投資美國AIIT基金公司產品, 繳了兩年共計2萬美元 , 後因想取回款項與詹先生聯絡卻避而不見, 追查下才知投資的商品為25年期的境外保單, 並於105年提告詐欺, 經法官審理詹先生有從事招募投資業務但因無證明詹先生有拿到任何利益而判無罪.  我與蔡小姐都有詹先生的業務名片也都是詹先生勸說才投資, 但詹先生並無合法理財商品銷售的合格證照, 請問詹先生是否觸犯銀行法?我可否提告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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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9-02-21
友人詹先生於民國96年對我與友人蔡小姐銷售非法境外基金(實為境外投資型保單)而損失, 我與蔡小姐提告詐欺並起訴, 但詹先生獲判無罪, 可是民國102年9月14日金管保綜字號1020257120C號文, 已有裁罰銷售理專, 我可告詹先生違反銀行法嗎?時效已過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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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05-17
回覆 陳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觸犯銀行法乃公訴罪,本案應還在追訴期內, ... (恕刪) 告發後若起訴, 我可加訴“損害賠償"嗎?    
瀏覽:440
日期:105-0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