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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我海疆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5-27-05 | 最近登入:106-2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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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師先進大家好,敝人現身分為高職在學學生,先前以學校集體報名方式,報名四技二專統一入學測驗,故成績單的信封上雖可見敝人住家地址,但成績單是先移交校方,校方再請學生至辦公室領取。 因裝有成績單之信封上用紅字特別註明:「重要資料,非收件人請勿拆閱。」故校方要學生至辦公室逐一領取,並要求當場拆封,再將信封內之成績單交與校方當場掃描至電腦,後當場歸還。敝人當時糊里糊塗的配合了校方人員的操作,校方人員從要求當場拆封,到掃描至電腦,全程未詢問敝人意願,語句皆屬直接告知結論,即你要當場拆之意,成績單我要掃描之意,敝人事後有一種被騙的感覺。常見一點的例子,如同警察臨檢,非詢問:「你是否同意把坐墊打開,讓我檢查坐墊下面?」而是說:「坐墊打開,我看一下。」於是當事人就糊裡糊塗,在警方沒有搜索票的情況下,打開坐墊讓警察看。 敝人後覺不妥,實言而講,說白一點,就是敝人當時真的是糊里糊塗,敝人並不希望校方保存敝人的統測成績。綜上,來此請教各位律師先進,敝人可否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請求當時掃描敝人統測成績單的教職人員,當場刪除當時掃描進電腦的PDF檔? 如遇鴻便,乞賜均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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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