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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志華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5-27-05 | 最近登入:105-27-05
搜尋結果:共 1 頁,2 篇文章
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 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先後多次在前開網站下注對賭之行為 ,係分別基於反覆實施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之同一 意念所為,其行為顯具有反覆性,其於刑法評價上,應認係 集合多數犯罪行為而成立之獨立犯罪型態之「集合犯」,而 分別成立一普通賭博罪。爰審酌被告2人之犯罪動機、目的 、手段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均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 條第2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 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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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05-27
請教大律師 我之前賭博罪被判處罰金 但還未滿五年 現在犯恐嚇取財罪 這樣是不是不算累犯 有機會可以判緩刑或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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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