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嚕嚕嚕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5-13-06 | 最近登入:105-2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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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三個同時被警察抓到十包咖啡包 做筆錄時 說上游是我
但我跟其中一人不認識另外兩人是在夜市上班知道人但不熟
我在夜市離職後(還沒發生此案就辭職了)連見面都沒有見過面
這樣會構成販賣嗎?
另外一案是有一個人被警察查獲三百多公克k他命 卻說是我給他的
警察也有來家裡搜索 並沒有查獲毒品或是分裝袋電子秤等東西
但我跟這個人也不熟 有見面過幾次 他之前說要幫我問律師我以前的案子 需要身分證地址還有電話 我有給他這些資料
重點那些毒品根本不是我給他的
這樣會構成販賣毒品嗎?
兩個案件會一起起訴我嗎?
請問我現在該如何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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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10-28
本人具有身心障礙手冊
(左手遭被人砍斷 變成斷掌 左手腕不能活動 五隻手指頭不能出力拿東西)
再加上本人有工作證明
這樣能不能抗告 不要勒戒改判在外就醫或是易科罰金
瀏覽:472
日期:105-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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