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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c (一般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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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們好,問題如下  我94年簽了合意結清舊資年資的協議書,並且簽了收到100萬的款項的收據,現在我還可以要回來嗎?因為當初並沒有給。當時我哥(工廠負責人)主張在76年間曾用公司(獨資)的錢買我名字的房子,當時公司貨款是入我父親的帳戶(負責人是我哥),買房的錢也從同ㄧ個帳戶支出,另外他在87年也曾匯50萬元給我(理由是公司財務換他管,沒簽文件),基於這2個理由就合意簽了他給付我舊制勞退金的收據。 問ㄧ:上法院,他能主張公司已經提前給我嗎?否則公司也沒理由買我名字的房子,還有匯50萬元給我嗎? 問二:或是他能說已經給我100萬現金,或是分期現金給我嗎?(因為薪水都領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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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