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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Jenny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5-23-06 | 最近登入:105-23-06
搜尋結果:共 1 頁,2 篇文章
您好: 由於祖父於民國71年歿, 在民國94年家族繼承人同意下, 辦理了土地分割繼承事宜, 當時我哥哥繼承了一塊土地。因為近期哥哥長年旅居海外打算出售該筆土地才發現, 當初的建物還在祖父名下。祖父總共有9名子女, 其中大姑姑已歿, 有5名子女。加上該筆土地建物若要出售, 聽地政事務所說要補繳將近300多萬的一大筆土地增值稅。因此, 不知道要如何順利繼承移轉出售並節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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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06-23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 非常謝謝徐律師的解惑 我的另一個問題是, 目前若協議分割建物, 但第一順位繼承人沒有我哥哥, 所以是要先找這些散落世界各地的親友簽章or授權簽章協議分割地上建物給我父親一人, 然後我父親再贈與給我哥嗎?? 這樣稅負(因為已經不是繼承而是贈與)是否又要繳一次? 若該建物已經荒廢久無人居住, 可否把該建物推平, 申報滅失...然後也不用辦理建物繼承手續, 是否簡單一些...還是要保留建物申請首次自用住宅出售優惠稅率方式節稅比較划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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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