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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Gorbo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5-25-06 | 最近登入:110-29-08
搜尋結果:共 1 頁,7 篇文章
回覆 房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欲修改規約,也是須經區權會同意,機會不高喔。 歡迎您攜帶 ... (恕刪) 目前社區住戶態度傾向找方式解決少數人掌握多數委託書的狀況 只是不知道若是針對規約方面做修正是否有抵促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而造成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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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7-02-27
律師您好 我們社區開區權會!!!總戶數130,實際來的只有30,但委託書有50戶! 但是重點是少數1~2人就掌握委託書中的35~40票!!! 想請問一下~~是否可以在規約中限制 "委託書只能委託該棟出席之住戶" 呢?? 不然每個議題就這1~2人就決定了~~就不需要開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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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7-02-25
管委會要求新搬進社區的住戶要提供身份證影本以,土地,建物所有權狀影本!!這是否已經違反個資法了!! 因為內有身份證號等個人資料!! 所以想請問這樣子是否是違反個資法了!!新住戶是否可拒絕提供(新住戶只想出示給管委看過就好!不想留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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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6-01-18
各大律師,請教一下。社區停車位有些住戶有兩個車位,皆屬有產權的。 現在社區管委會,卻想規定一車只能限定停一車位。如果停另一車位,卻要開罰。 想請教各位律師一下,住戶一樣有繳交兩個車位的清潔費了。應該屬住戶自由使用吧~管委會卻想綁定一車一車位,住戶是否可以提出法律上的告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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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07-29
在一次區權會中,停車位管理辦法由管委會提出,在區權會通過!!在規定中,有明文規定汽車格的後方可限停一輛機車!!此規定也送至區公所核備了!! 現在管委會想片面取消此規定!!要求汽車格的後方不准停車! 想請教各大律師, 此停車場規定是在區權會上通過的~是否應屬於管委會與住戶協商後的約定??? 但是現在管委會想在不經區權會或住戶同意,就取消住戶停車的權益. 這樣子是否合理與合法???? 管委會提出的立足點是公共區域,管委會有權做任何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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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07-07
我們是新社區,有個機車停車位的問題。 就是建商所規劃的機車位,有些緊鄰消防栓。 機車停放不好停外,應該也影響到消防栓的使用。 猜想應該違背消防栓前不能有物品的規定吧~ 請問一下,是否可強制請建商或管委會另外找地方規劃?(現在怕建商和管委會互踢責任規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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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06-26
我的是剛成立不到半年的社區。 之前區權會對停車場管理辦法已通過,汽車位可停放機車,不限幾輛,只要在車格內即可。 最近管委會卻想要規定汽車位內,機車只能放在汽車頭前面。原先是規定機車只能停放汽車後面,不能超出停車格。想請問一下,汽車位是有權狀的,應該是屬於專有的。在專有區域內,如何放置汽車和機車。只要不放雜物,應該都屬於住戶的權力吧~  現在是提案還沒有經區權表決。管委會如果這樣子規定(如果有區權會同意)的話,是否還是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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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