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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cky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5-27-06 | 最近登入:105-2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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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 本人於105年4月底凌晨一點於計程車上因酒醉不醒,計程車司機通知警方到場處理,當時已經醉到不醒人事一點多被捕於凌晨四點多醒來才發現被銬在派出所,六點多警方作筆錄時看到員警的影片才知道罵員三字經及被壓制過程踢傷了員警,被依妨害公務移送,七點多因看到警方準備移送的卷宗放在桌邊(單手被銬著)才拿來看,之後怕被發現再丟回辦公桌底下就被加了隱匿公文罪移送; 核被告就犯罪事實一(一)所為,係犯刑法第140條第1項侮辱公務員、同法第135條第1項之妨害公務罪及同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就犯罪事實一(二)所為,係犯刑法第138條之隱匿公務員職務上執掌上之文書罪嫌。被告以1行為同時觸犯妨害公務及傷害罪嫌,為想像競合犯,請從一重妨害公務罪嫌論處。被告所犯上開3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請問律師: 1,請從一重妨害公務罪嫌論處,意思是否是傷害罪就不算了?如果不是那我是不是還需要去跟員警和解? 2,簡易判決庭如果3罪分論併罰是否有可能會超過六個月以上,而造成無法易科罰金?(無前科) 3,事後根據員警提供的影片來看,當時已醉到不醒人事完全不知道有員警來叫我起來,員警應該是為了叫醒推了幾下,我誤以為是被不認識的人吵了而罵了三字經,員警接著就抓我出計程車壓制在地上,可能這時因被壓制在地而踢到員警,根本不是故意要妨害公務,而起訴書裡完全都沒有提及因酒醉到不醒人事反而是說先辱罵再出拳被抓住後再用腳踢(給我看的影片中根本沒有看到這些,只有聽到罵三字經,再看到被抓出壓在地上),員警也知道當下已無行為能力無法詢問才會一點多被捕後睡到四點多醒來到六點多後清醒一點才作筆錄。關於以上與起訴書異議處,請問是否需要申請陳述,雖然已經造成妨害公務的事實只是希望能有自新的機會並把傷害降至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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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