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楷翔 (一般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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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分書
第四條
緩起訴期間為1年,被告應於緩起訴處份確定後六個月內,向公庫支付1萬元,並完成本署指定之「預防再犯暨保護被害人法治教育訓練系列課程」四小時。
第五條
依刑事訴訟法第253-1-1、253-2-1.4.8為緩起訴之處份
後面最後還有
所犯法條:
刑法第309-1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請問我現在是繳3百還是1萬
如果沒繳那緩起訴撤銷,我要關多久
那我是繳到哪裡
瀏覽:587
日期:105-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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