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楷翔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5-03-07 | 最近登入:105-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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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分書 第四條 緩起訴期間為1年,被告應於緩起訴處份確定後六個月內,向公庫支付1萬元,並完成本署指定之「預防再犯暨保護被害人法治教育訓練系列課程」四小時。 第五條 依刑事訴訟法第253-1-1、253-2-1.4.8為緩起訴之處份 後面最後還有 所犯法條: 刑法第309-1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請問我現在是繳3百還是1萬 如果沒繳那緩起訴撤銷,我要關多久 那我是繳到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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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0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