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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Hayden C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5-05-07 | 最近登入:105-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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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 本人有對公寓大夏管理不滿管委會或管理委員會主委之管理決議不滿的問題想請教。 背景描述: 管委會希望增進住戶交流而向里長取得捐贈之桌球桌,原意擺放於大廳後門,但最後卻擺在大廳正中間。經查,本社區規約簡陋,無明訂管委會有無權責擺放大型器材(桌球桌)。並於後定期舉辦之管委會會提出住戶異議,申明前述無權責明定之實,屬模糊地帶行為,且桌球桌有礙大廳觀瞻。 另,管委會提出替某租戶提供場地做義診服務 不滿: 1 但管委會會議卻決議桌球桌擺放之妥當留由明年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表決決議。 2 個人認為前向之決議屬上架及下架之不平等 3 並於兩次管委會召開間做住戶表決是否於桌球桌上加裝日光燈以為明亮之圖。住戶調查共139戶,回收不同意20票,同意23票。即擬請廠商加裝。 4 本人已住戶身份再次於管委會開會表示管委會無權責擺放大型器材,且回收23同意無法帶錶全體住戶意見。 5 並於會議申明應於會議記錄表明引權責不明且23票無法反應全整體住戶意見 6 另,替某住戶擬定場地做義診,可能已涉圖利他方 至今,桌球桌仍置放在大廳,管理會會議決議卻對本住戶意見之字未提,僅述桌球桌之擺放合宜劉住戶大會決議。 試問: 1. 本人是否可對管委會就侵佔或其他法規提告 ? 2 本人應可就何法規提告管委會操縱會議並無盡力善意而為,是以圖利少數住戶? 3 本人而是否可以背信或圖利或其他法規指控或提告管委會? 謝謝律師惠賜指教! 莊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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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