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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可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5-06-07 | 最近登入:105-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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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六月在FB上購買一台IPAD MINI,結果匯了錢東西卻沒來,打了連絡電話及留言後卻遭封鎖,心想應該是被詐騙了,因此馬上到警局報案。 今天收到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通知書,內容大致是說雖然人頭戶表明他沒販售帳戶供詐騙集團使用,但因說詞反覆不一,因此不足採信,又因無法直接證明他就是詐騙集團本人,所以以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及刑法第55條規定,論以1詐欺取財罪,並按正犯之行減輕之。 想請問如果我想拿回我被詐騙的錢是否必須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還是目前刑事判決已確定,只能自費提起民事訴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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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