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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home (一般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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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初朋友母親因借他哥哥帳戶成立公司,也有投資金額在裡頭,後來才知道他哥哥涉詐欺,使得他母親的帳戶被設為警示戶,連帶名下帳戶也衍生成警示,目前起訴書與一審傳票傳票都已收到過,他家母並未被列成被告於起訴書與傳喚到庭。請問,起訴書與不一審傳票都沒他家母,是否等同於不起訴了?因據他們請人去了解,他家母好像被除名了。那如果是這樣的話,除原本因他哥哥而涉入的帳戶外,其它帳戶是否可以申請解除警示? 簡單來說。他家母借帳戶於他哥哥初期成立公司使用,但沒被起訴列被告,且也是被害之一,一審也沒他家母名子。這樣的情況下是否已經是不起訴可解除帳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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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