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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paul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5-24-10 | 最近登入:105-28-10
搜尋結果:共 1 頁,2 篇文章
本合作社勞退制度均依勞基法規定,按員工薪資每月提撥6%於個人勞退帳戶內。 合作社為顧及員工退休後之生活無虞,特頒定勞工退休辦法(下稱本辦法),詳細訂定員工退休年資計算標準(概略為服務年資換算基數,再以基數x服務年資),凡符合退休資格之員工,於員工退休日依本辦法核予員工退休金。 請問依本辦法核發員工之退休金,是否有含括前述提撥員工的6%,還是不予列計。換言之,退休金給予,係本勞退辦法應給予之基數x年資+新制提撥6%金額=員工退休金。 以上是否適切合法,請給予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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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10-27
本社為合作社法第4條所稱之保證責任xx住宅公用合作,有關近期上級考量社內員工因工作業務性質及內容恐有涉及與廠商拿回扣之情事,即要求有關部門研擬員工自清切結書,內容大致說明....員工於職務任內不拿回扣、營私舞弊等情事...以上。 請問上述切結書員工可以表示拒簽之權利?或是有違反那些法條規定,鑒請釋疑!
瀏覽:327
日期:105-1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