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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oner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6-09-01 | 最近登入:106-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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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前因行車糾紛受人攻擊,由於對方為未成年,所以被告為當事人與當事人之父親。調解時雙方協議和解,我堅持要拿到錢才簽字,但對方父親卻聲稱沒帶這麼多錢,調解委員一心只想加快解決速度,並幫腔說道:若你怕拿不到錢,可以聲請強制執行,不用擔心! 我當下沒想太多就簽字了。後來對方果然沒有匯款,聲請強制執行後,到國稅局查,只有查到一台舊的汽車,連勞保紀錄都沒有,完全是零。執行處告訴我要執行汽車有難度,再叫我去查郵局帳戶,也查無任何款項。對方根本等於是脫產狀態。後來我又到執行處詢問,則說由於查無任何存款,此案已結案,等著收債權憑證。 各位前輩,我想請問,如果像這樣的情形該怎麼處理? 調解成立有說明,調解經成立後不得再對此案提出告訴,但是對方不履行,能再次提告嗎? 根據本人瞭解,對方是做類似工人那種工作,根本不會有勞保的紀錄,那如果以後遇到類似的事件,難道對方只要脫產,就沒輒了嗎?或是說若對方是社會邊緣人,無正當工作等等,面對這種人時一定求償無門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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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6-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