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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anie168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6-23-03 | 最近登入:106-2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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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 朋友公司當年承租公司廠房的房東因個人經濟狀況而跑路,後來公司廠房土地就被拍賣標售,結果被甲人標去,而公司因?和之前房東簽約滿期日未到,也有規律付租,甲方卻跑來告知,公司使用土地沒有付地租,需甲方地租,但公司有廠房使用權也有規律付租,當初合約內容也無寫出要付地租的條件於是拒絕甲方付地租的條件,甲方於是提出告訴!近期開庭一審,法院判公司輸,公司也打算要繼續上訴,但因景氣不佳,公司連年營運虧損,股東們決定要把公司收掉,近期要推任清算人,結果找上我朋友這個掛名股東,因為只有他名下沒有資產!朋友對法律不甚了解,朋友擔心是否擔任清算人後,之後官司倘若敗訴要賠償甲方多年來沒付的地租,和一些民事求償的費用,是否就是清算人的責任?而清算人是否就會背上此債務?對往後的信用和銀行往來或是置產是否有影響?會不會因為無法賠償需背負什麼樣的民事責任官司?因為對於「清算人」這名詞代表的含義不是十分了解!所以想請律師能幫忙解惑!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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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6-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