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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日期:106-01-11 | 最近登入:112-28-12
搜尋結果:共 2 頁,12 篇文章
情況是這樣的,我住的地方是一棟8層樓16戶的電梯公寓 我是即將卸任的財委,去年年初時,有招開管委會,其中決議將管理費漲為1.5倍 漲出來的錢是不可動用的,是為了將來大樓接汙水管線預存的,但是這錢並沒有另外開個帳號保存 而是跟大樓管委會的錢同一個帳戶混在一起,變成每一季管理費繳交時,我都要人工去紀錄不可動用金有多少 這兩年的期間的各種開銷幾乎把管理費用到不可動用金的邊緣,直到最近,整棟樓多項設備幾乎同一時期故障 電梯的微電腦、抽水馬達、汙水馬達、地下車庫進出的升降機、手扶梯欄杆鏽爛斷裂,每一項都是有迫切修復的必要 每一項的費用也都2~3萬起跳,然後管理費包含不可動用金都用完了,我自己還貼了3萬多塊 開銷的收據都有留存 現在有住戶聽到管理費用完了後氣得跳腳,一直指責我不該動用兩年前決議不可動用的錢 想請教各位律師,我身為財委,動用了大家開會決議不能動用的錢 但這一毛都沒進我口袋,我只是根據主委交給我的收據或匯款通知處理 這在法律上有沒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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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12-12-28
情況是這樣的,家裡有兩間房子,分別登記在父親跟母親名下前一陣子,父親走了,母親找哥哥來約法三章父親名下的房子由哥哥繼承,母親名下的房子將來由我繼承這只是口頭去講,沒有白紙黑字寫清楚但是看到哥哥因為背了自己的房貸車貸,缺錢到想將父親的房子賣掉所以我有點擔心將來母親走了,該我繼承的房子哥哥也會要來分一半我把這擔憂跟母親講了之後,母親只輕描淡寫的說"我已經跟代書處理好了,將來這房子會由你繼承"之後我就不太敢繼續追問下去想請教一下大家,這種委託代書處理身後繼承是否就已經萬無一失了?會不會到時候突然冒出個應繼份,或是代書只負責進行將母親的房子在之後由我繼承這個動作,但還是會被法律或不曉得哪冒出來的遺囑推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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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12-07-17
情況是這樣的,我住的是一棟六層樓並且有24戶的電梯公寓 由於這棟公寓有電梯及地下停車場升降機要定時維修,所以有成立一個管理委員會 就一個主委跟管錢的財委由各戶輪流擔任,一任兩年而我被輪到當財委兩年 預定是由2020年初當到2021年底然後在2021年末時因為主委到國外出差了,所以最後兩個月變成我擔任財委又兼任主委等到我要卸任時,沒有人要出來接替 除了輪過的外,其他戶還沒輪過的都各種理由推託年事已高啊、要外派出國、有糖尿病三高 所以現在主委的印章及財委的郵局存摺都還在我這交接不出去 現在我覺得剩下沒輪到的住戶就是在那邊撐,認為只要一直不選出來我就會認命的繼續做下去 哪天抽水馬達壞了,印章跟存摺在我這邊,我還是得認命的繼續執行主委跟財委的工作 要招開管理委員會,又拿這次疫情,避免群聚為由,不來管理委員會,導致出席戶數不足根本沒辦法選出下任委員現在有一個問題,我的任期是2020年跟2021年,在今年1月1號時是否就算正式解職,不算財委跟主委了? 主委的印章及財委的郵局存摺都還在我這,我不執行主委財委的工作將來電梯失修鋼纜斷掉摔死人或地下停車場液壓油封爆掉造成傷亡財損是不是都跟我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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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11-06-04
想請教各位律師 我家附近的小巷子內有畫8個機車停車格,而那邊警察拖吊的很勤幾乎只要沒停在停車格內,不到半天就被拖吊或拍照舉發 前一陣子搬來個新住戶,一家四口一人一台機車 這種公用停車個本來就是先到先停沒有說一定是誰家專用的 結果從7月起,這住戶直接停4台腳踏車來佔位出門時把腳踏車移到停車位佔位,回來時再把腳踏車移到旁邊把自己機車停進去 這些腳踏車每個輪子都扁掉了很明顯就是沒在騎 前幾天有住戶去跟他們理論,對方嗆說這腳踏車是有在騎的,所以不算是用自家雜物占車位還嗆我們其他人若是敢移它們的腳踏車就構成強制罪想問一下,這樣占車位有沒有辦法治治他們? 另外將它們腳踏車移開是否真的會構成強制罪?如果真是這樣子,那我們機車族豈不是天天都在犯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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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10-10-05
小弟在104年間受騙買了未上市股票,金額約13萬,在106年末,檢察官有傳喚我去問話 然後109年負責人被起訴,好像是在開準備庭時,法官有傳我到場 並當庭告訴我這就是一家印股票換鈔票的空殼公司 現在110年負責人一審判有罪,裁判書上面已有檢察官詳細調查後列出每一位受騙者與損失的金額 且我在裁判書上有看到如下的字句 “犯案所得XXXXXXX元除應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 犯案所得可能已被檢方扣押 目前我有以下幾個問題 1. 我如果要提民事訴訟求償,我可以主張是準備庭上法官告知我這是空殼公司時才知道受騙,這樣讓時效從109年開始算嗎? 2. 如果還是得要從106年起算時效,那我可以改用不當得利來求償嗎? 3. 是否可以直接拿一審判決書當民事求償的依據? (裡面有犯罪手法及受害者詳細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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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10-01-28
家人在家接到詐騙電話被騙了個資 有姓名,身份證字號,家裡地址,手機號碼跟出生年月日 剛剛聽到這件事之後,馬上打電話去165及110詢問 他們那邊都輕描淡寫的說只要雙證件沒被騙走就沒事 可是很多網拍或線上遊戲帳號都只要以上個資就能建起來當詐騙帳號 想請問一下該如何自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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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9-07-10
我是之前有來詢問,被盤商騙買了A公司未上市股票,然後有檢察官找去問話 那個A公司新聞有報導”台版華爾街之狼” “空殼公司” “印股票換鈔票”之類的 檢察官有跟我說過可能會拖很久,所以要我自己對A公司提訴訟 所以我現在有幾個問題 1. 我若要對A公司提訴訟的話,是要提刑事還是民事?要用哪一條?可以用刑法的詐欺併民事的侵權損害嗎? 2. 現在我手上有4張A公司的股票,背面有記載賣出人跟買受人,買受人是我的名字 可是賣出人有兩張是A公司的負責人,另外兩張是前面有賣出人跟買受人轉了好幾手最後才是我 合理推斷前者賣出人只有A公司的負責人的是地下盤商直接居間我與A公司的負責人促成交易 另外兩張轉好幾手的,可能是盤商自己屯的,或是盤商居間我與其他人促成交易的 這四張股票可以一併找A公司求償嗎? 還是轉好幾手的要找盤商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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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7-06-22
小弟是之前發文被騙買了未上市股票後有被檢察官找去問話 昨天下午檢察官第二次找我問話,我問了要如何告那個推銷並賣我股票的業務A 檢察官說可以用證交法第44條 他說,A沒有營業員的證照,他所屬的地下盤商也沒有證券商資格,所以檢察官說我告他證交法第44條一定告得成 “證券商須經主管機關之許可及發給許可證照,方得營業;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   但我不懂的是檢察官卻跟我說不能用證交法第20條來告A “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私募或買賣,不得有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 因為這條裡的”證券”不包括未上市股票,那既然證券交易法裡定義的證?不包括未上市股票 這樣的話,證交法第44條是不是也不成立了?因為對方經營的是”未上市股票業務”不是” 證券業務” 然後臨走之前,檢察官又說我可以用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4第63第107條來告 回家查了法條後又更糊塗了,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中有價證券的定義又是照證交法的定義 但證交法的定義裡” 證券不包括未上市股票” 所以我想問一下 1.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真的告得成嗎? 2. 告業務A賣未上市股票為什麼44條能成立而20條卻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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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7-03-30
各位律師好,我是之前被騙買未上市公司股票後被檢察官找去問話 檢察官有提到案子可能會拖很久,可能要自己對那家公司提起民事訴訟 原本是想集合受害者提侵權訴訟,但詢問過事務官,因為偵辦不公開原則 所以檢察官不會告訴我任何跟我一樣的受害者聯絡方式 想請教一下各位律師,類似這種一家公司同時對很多人侵權的案子 除了大張旗鼓的組自救會外,法院或政府有哪個機關可以幫忙連絡已在檢察官有登記的各受害者? 已經問過投保中心,他們不受理未上市股票   最後冒昧問一下,查過民事訴訟的律師費用約是7萬~15萬,我被騙的金額差不多是10萬 官司打下來可能什麼都沒有,所以想問一下,我可以集合多位受害者一起委任律師來分攤費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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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7-02-12
各位律師好,小弟被人推銷某未上市公司股票 那家未上市公司在去年被檢察官抄了,前天檢察官找我去問話 問我當時是怎麼接觸、購買這家未上市公司的股票 並問我要提告還是要當證人,檢察官說要提告,將來才能求償 所以我選擇提告,檢察官紀錄完就說我可以回去了 我想問幾個問題,就是我接下來要怎麼做? 是等檢察官在刑事上把這家公司告倒後,檢察官會集合所有像我一樣的被害者一起向公司打民事求償嗎? 還有,臨走之前,檢察官有說這案子可能會拖很久,要我注意兩年民事的時效 這個也不是很懂,如果這案子要到三審定讞會超過兩年,是指在超過兩年之前自行對那家公司提民事訴訟嗎? 那兩年是從前天檢察官約談我開始算嗎?還是新聞報導檢察官搜索那家公司的日期開始算? 我手上只有交易的稅單跟股票的紙本,憑著新聞跟檢察官已經起訴了,要告那公司民事侵權告得起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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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7-0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