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穎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7-20-06 | 最近登入:107-13-10
搜尋結果:共 1 頁,2 篇文章
想請問一下各位律師 前陣子小弟跟人輕微碰撞,雙方人車都沒倒地(行車紀錄器可證明對方沒倒地也沒受傷) 所以我們就沒報警,在旁邊說了一下之後各自離開,我們也沒留雙方的資料,但我後來想了還有肇事逃逸這件事,很怕被對方反咬,所以隔天去警局訊問警察大哥,他們說我行車記錄器畫面給他們,他們會幫我寫工作紀錄簿,這樣是否能證明我沒有肇逃的意思?畫面有拍到碰撞的當下,但沒拍到在旁邊講話的畫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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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7-10-05
想請問一下各位律師 因為前陣子跟人用匿名聊天的方式互傳了裸照後就各自離開 但因為裸照是用網址而且有加密碼的方式(現在網址刪不掉) 現在我怕對方用那個網址外流甚至轉傳給未成年少女看 如果對方外流時也是用匿名聊天方式最後離開沒留下紀錄 那警方不就會用網址追查到我家的ip,我該怎麼證明真的不是我自己外流的 那警方如果用網址追查ip大概要多久時間呢 還想請問如果外流給未成年少女看是犯了兒少法哪一條罪 與未滿十六歲之人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者,依刑法之規定處罰之。 十八歲以上之人與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 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 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招募、引誘、容留、媒介、協助或以他法,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製造性 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 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引誘、容留、招募、媒介、協助或以他法,使兒童或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 或猥褻行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 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瀏覽:479
日期:107-0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