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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7-07-08 | 最近登入:108-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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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之前被騙買了未上市公司的股票,我告了賣我的人A,但被檢察官以”這是偶然的協助取得股票”而不起訴,但是有找到當時地下盤商登記的負責人B,B說他只是借人頭給C登記公司的,實際的老闆是C
然後C又說是D叫他出來成立這家公司的,實際的錢都以現金直接交給D了(沒任何匯款資料)
然後我去查D已死亡
我想問一下,現在我能向B或C求償嗎?
檢察官會另外分案起訴B或C嗎? 如果有的話,會通知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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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8-01-15
我在數年前大約是2016年9月遭朋友詐騙,後來在2016年12月才發現是騙局後,對方躲了我很久
最後在2017年6月才找到他出來談判
後來談判破裂,確定遭詐欺,我在搜集證據後在2017年8月去地檢署告他詐欺,然後現在是拖到2018年8月了
現在的是在等檢察官起訴後併民事訴訟
我想問一下,關於民法侵權時效的問題
第197條 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這個2年的時效是從何時算起?是從我發現是騙局的2016年12月算起? (對方不知道我是2016年12月發現是騙局)
還是從我找對方出來談判的2017年6月算起?
或是從我2017年8月提告的時候算起?
又或者說我已提告刑事的詐欺就算是中斷時效了?
還是說要對方詐欺罪經法院判決成立後才開始算?
瀏覽:262
日期:107-08-16
各位律師好,我有法律流程的問題想請教
我在2016年9月份遭到詐欺,被騙了約10萬塊,後來發現後找對方出來,對方一副我沒錯,不怕你告的態度
所以我一怒之下,在去年8月去地檢署遞狀告了他,可是我不熟流程,在刑事的狀紙上只寫了
“我要對甲提起刑事併民事的告訴”
就以為民、刑事一起告了,直到最近才發現原來我只告了對方刑事而沒告民事
這一年來檢察官有幫我去查,最近一次傳我過去,有說查到被我告的那個甲,他上面還有一個主謀乙
從提告到現在還是維持他字號
請問各位律師,我現在要怎麼作?
是要補提告民事甲跟乙嗎? 然後補提告乙刑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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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7-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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