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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朱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9-03-04 | 最近登入:109-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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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民國109年1月15號上午11點27分,與一位曾姓小姐於新北市三重區重新路五段480號發生機車擦撞事件,我方原先於左車道,後因前方車輛過大無法擠過去而打方向燈向外側車道切入,也有確任後方無車後才切,但切過去時對方突然出現,導致我緊急往左拉回以防止撞擊,後來對方摔車,當下有叫警察與救護車,後來警方來時詢問是否需要就醫,雙方均表示不用,我方的人與車都無事,對方當下也表示無大礙,車子也能騎去派出所,後於派出所做筆錄,也因為雙方都只保強制險,且都沒有裝行車紀錄器,但隔天對方突傳來簡訊表示車子有問題要維修,我則回應要等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出爐後再依肇事責任去進行賠償,後來初判表於3/27出來,初步分析的肇事原因兩方皆為:本案雙方所述不一,經參酌相關事證亦有疑義,且無具體影像畫面供參,尚難據以研判。 本來依此詢問保險公司是說依照慣例是一人一半的肇責去分攤,但對方卻不接受,認為是我在柪,並且要我賠償所有的車損16500元,且說不給答覆要走法律途徑,也因為對方事後有驗傷而我沒有,而我去查詢相關案例,發現對方可以告我過失傷害,但我真的覺得自己實在沒有必要負擔到全部的責任,請問我該如何解決,還是只能覺得衰認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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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9-0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