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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minpotter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11-13-01 | 最近登入:112-23-08
搜尋結果:共 1 頁,7 篇文章
我與A女 B女 C女一同出去有這些紛爭 但他們都未滿16 但我均不知情發生事情後才有人跟我說明他們年齡 但我本人已經19接近20歲了第一個A女前面我跟A女很曖昧但我不知道他未成年所以我在電話裡有問該女生能否見面那一天與他有肢體接觸 抱抱 或牽手之類的曖昧對話 對方也同意於是當天就有摟腰戳腰與摸頭跟摸脖子後頸等動作 但對方說以為我在出門前講的是開玩笑但當下並沒有拒絕現在結束見面後要告我但對方家長提議私下和解 A女孩還和我坐車30分鐘去找B女與C女第二個B女與我有時會互罵對方但我再出去前就有說過 B女惹我不爽會騷他養(因為他怕癢)所以也有戳他腰  在結束見面後他也說要告我 第三個C女他給我看月亮的圖片我便跟他說要不要一起去賞月他也答應我也有說類似會靠再一起會有肢體接觸曖昧的話於是我跟他見面有碰這位C女大腿戳腰與摸頭 但這位並沒有說要告我但我不知道他會不會這位也以為我在出門前講的是開玩笑但當下並沒有拒絕 C女也和我待到某一時間點才結束見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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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12-08-23
9月中在交友軟體上認識17歲女生(當下跟出門時以為對方已滿18,對方提告之後警方說明我才知道只有17),然後9/30出去約會並發生關係,但後來10/2開始跟周遭全部人說在旅館內是我強上並在9/30去驗傷。 10/5在軟體上有與女方發生爭吵後跟他現實朋友講這件事並在10/11他朋友把我找出來圍毆(有驗傷)也有跟父母講但不確定是什麼時候提告的 補充細節: 1跟女方會發生性關係是提前一天就有說可能會發生  2女方主動提從撞球館出去旅館休息,當面口頭而已 3後續女方提出他是早上出門見面前吃藥所以說是因為藥物關係無法抵抗才會跟我發生關係,但看了監視器後當天女方意識非常清楚還曾對我說要不要去對方家,路上與旅館監視器警察查看後也覺得並沒有使用藥物之異常行為 我有幾個問題點 1.請問旅館監視器很清楚拍到 進去與離開旅館時 女方都願意站在門口等候我或發生親密肢體接觸這可以算沒有違反女方意願的證據嗎? 2被圍毆這方面是否能反告? 3請問這樣對方能告的成嗎? 4結束後能否抓違反意願這一點告對方毀謗? 5還有20歲與17歲發生關係會有什麼刑法問題? 6請問軟體上對話紀錄已經刪除了那要如何尋找其他證據? 7發生關係當下我有錄音但只有一點點(大約20秒內)並且是以保護自己的理由錄製 請問這部分可以當證據嗎?
瀏覽:213
日期:112-05-16
但是這筆交易已經過去了半年以上,並且原帳號所有東西都已交給對方請問這樣還可以告我嗎? 交易當下與半年內都是沒問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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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12-05-03
請問我在網路8591有放自己的遊戲帳號跟別人交易 但後來帳號在遊戲公司的(不能出租 外借與買賣)的條款下封鎖了此帳號 買家回頭跟我要求要我負責並退錢不然就提告 請問對方能勝訴嗎? 而且我在此之前並不知道有相關規定也沒有通知買家
瀏覽:159
日期:112-05-03
9月底在某交友軟體上認識17歲女生,然後再9/30出去約會並發生性關係,但後來10/2開始跟周遭全部人說在旅館內是我強上他但並沒有去驗傷與提告。 10/5在網路上有與女方發生爭吵後跟他現實朋友講這件事並在10/11把我找出來圍毆(有驗傷)也跟父母講然後10/9號去驗傷與提告 後來就到了11/10號有警察跑去我朋友家說我朋友跟嫌疑犯出門並給出了特徵還請我朋友轉達我要去該派出所做筆錄說沒事不會起訴但不去之後會用拘票來找我會讓場面難看,然後女方那邊是完全不知道我現實姓名與住址的。 補充細節: 1跟女方會發生性關係是出去前一天就講好了  2女方主動提出去旅館休息,但卻是當面口頭 3女方提出他是早上出門見面前吃藥所以說是因為藥物關係無法抵抗才會跟我發生關係,但當天女方意識非常清楚還曾對我說要不要去女方家 我有幾個問題點 1.過了1個禮拜才去驗傷能驗出來嗎? 2被圍毆這方面是否能反告? 3請問這樣對方能告的成嗎? 4一般警察會用這種方式找尋嫌疑人嗎? 我與朋友是事發之前出去的 但是發生地在台北,但我跟朋友是去桃園 5請問我需要前往去做筆錄還是靜待電話或傳票通知?
瀏覽:229
日期:111-11-12
你好,我與17歲少女在網路上認識並出去約會且合意發生性行為,後來女方向父母與朋友稱我是強姦她導致我被他朋友抓出來圍毆(有驗傷),她父母也堅決要告我,但在約出去前一晚我有讓其他人聽到我與少女當下的通話,有證人可以證明在出去之前雙方就已經談論到會發生性行為,女方目前沒有證據也超過一個禮拜後才去驗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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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11-10-11
發生事情當下與女方為男女朋友關係(事後已分手) 2021/12/29號雙方在學校樓梯無人區域發生衝突最後短暫和好發生親密行為(接吻擁抱...等等其他接觸有直接觸碰到身體與胸部但對方沒有拒絕也沒有抵抗),後面稍晚又發生第二次衝突為了小事吵架,吵架當下地點人很多我覺得很丟臉便把她拉到無人區域討論過程也有扭打,之後雙方家人到場調解 討論結果為兩方強制分手並簽切結書不能聯絡與接觸同時女方保留追訴權先不告,結果當天凌晨跑去告我妨礙性自主以及妨礙自由並且切結書有塗抹修改但沒有告知,雙方也沒有簽名。 女方妨礙性自主是以第一次衝突後和好親密行為驗傷證據告我並且前一天也有發生性關係,但是是在女方家裡,現在女方的說詞是前天發生性關係不是自願的,請問對方這樣的說詞妨礙性自主能成立嗎? 然後關於妨礙自由8月底我出車禍右大腿開放性骨折開刀未滿半年女方體型也與我差不多我是沒有辦法強制限制他的自由,腳的傷就算他要跑我也沒辦法追,學校同學能證明雙方為男女朋友關係同時也都能證明我跟她時常會在學校無人區域發生親密關係,第一次衝突沒有 監視器 錄影 錄音,第二次衝突拉扯打架過程有監視器 請問這樣我會很不利嗎? 這些罪很大機率起訴嗎? 如果不起訴能否反告 誣告 毀謗 以及妨礙名譽? 女方也不願意和解,事務所與家人都嘗試調解過了還是沒有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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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11-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