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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烏龜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1-01-03 | 最近登入:101-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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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在去年十二月的時候,我爸牽了一台機車去修,可是後來我爸牽了一台中古車回來(大概是車行老闆叫他不要修換一台),花了一萬八,但是騎了一天,發現車子耗油非常可怕,所以牽車要去退,我爸說退一萬七就好,可是老闆不給退,兩方一直僵持,不得已我爸才說,要不然牽去修的車子給老闆,老闆才願意退一萬七。目前車子沒過戶,而且當時的情況是老闆不願意退錢給我爸,我爸在逼不得已的情況下,才用這種方法把錢拿回來,車子是我的,也是我的名下,我爸給車行的時候,也沒經過我同意,我想把車子牽回來可以嗎?口頭上這樣算契約成立嗎?而且一直感覺被騙買到黑心車,雖然我們沒檢查是我們不對,但是耗油的問題,不騎怎麼會知道呢? 請問,如果這個要寫存証信函,需要把全部的事實寫進去,還是只要寫要車的部份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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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1-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