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現在的位置:法律諮詢家 > 個人發表文章
個人發表文章
銘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11-12-09 | 最近登入:112-01-11
搜尋結果:共 1 頁,3 篇文章
各位 律師您好
最近要跟一家公司分公司談簽約,契約是以XX公司分公司的名義,但公司業務回報,要送回總公司蓋總公司的章。
請問這樣契約的效力合法嗎?會不會有瑕疵?
請各位律師賜教,謝謝
瀏覽:132
日期:112-11-01
各位律師 您好
最近因為加班問題跟公司鬧得不愉快。
原因是這樣,工作類型是服務業,不太可能每天都知道自己是不是要加班。偶爾也會有突然客人變多,需要加個半小時到一小時的班幫忙。
平常工作時間早上9點到下午6點。但是公司最近要求,根據勞基法規定,之後如果要加班,必須先休息半小時才能算加班。變成加班到6點半,反而沒有加班費可以算。公司很堅持員工必須先休息半小時才可以再加班,不然公司會受罰。
客人一多,哪有什麼可能還讓你先休息半小時再上班,而且趕快加完班就趕快下班了,為什麼還要先休息半小時,我明明就有加班啊,為什麼加班時間就這樣被吃掉了。這法律到底再規定甚麼東西,根本不符合實際勞工的工作型態。請各位律師提供解答,謝謝。
瀏覽:194
日期:111-09-12
第 1/1 頁
- 1
共 3 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