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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蝦 (一般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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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個合夥人經營店面,其中一人代表為負責人。 經營兩年多後,虧損一百多萬。 一直都由其中一個股東負擔債務。 想結束營業,將店面結束或轉讓。 請問, 1.如何以正確法律行為將債務由四個人平均分擔。 2.一位合夥人不願出面協調如何讓結束營業之目的完成。   以上含諸多細節,懇請協助,以便之後明瞭該如何執行,且需要了解找何種律師,以便能用適當民事法或公司法之類做訴訟。   很可能需要用到強制執行之部分,因合夥人之一很可能拒絕出面履行業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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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11-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