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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Tony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13-02-02 | 最近登入:113-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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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敝姓楊,我在民國105年的時候因為同事鍾某申辦貸款購買車輛擔任他的連帶保證人,但是鍾某卻在106年三月之後卻未按時繳款。 後來因?鍾某離職,我也調到公司其他單位工作,彼此就再也沒有聯繫,直到去年112年五月的時候收到聯合財信資產管理公司寄來的帳款催收通知書,信件內容提及「嗣經屢次通知,惟均未獲置理。」才知道以上鍾某未完全繳款完成的情事。 想請教律師: 1.我在105年到112年之間,雖然有換手機號碼,但是通訊地址及戶籍地址從未變更過,卻從未收到貸款催繳的任何書面文件;在債務未履行完成期間,若更改手機號碼我有義務向貸款公司知會嗎? 2.貸款申請書有一欄本票欄位,上方只有申辦人鍾某與連帶保證人我的簽名,並未填寫日期與金額,請問本票是否有效? 3.最後若是收到法院支付命令的話,是否可就其金額內容聲明異議請求調整? 謝謝律師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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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13-0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