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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家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1-07-03 | 最近登入:101-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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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 本人原為公司負責人於89年成立,妻子七年前擅自拿證件印章未經本人同意變更負責人為她,這幾年營利所得皆佔為己有,我已從經濟部申請當初變更文件之影印本,可一眼辨認出所寫文件皆為她字跡! 請問律師:能追討回這幾年所得? 負責人能變更回本人? 有何刑責?(本人原不想訴訟也不願見妻子真有牢獄之災,但妻子一直避不見面與處理!) 如訴訟約略會拖延多久時間? 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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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1-03-08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您妻子已有觸犯偽造文書之可能< ... (恕刪)
感恩 謝律師您的協助解答,另此案妻子儰造文書如確定會有牢獄之災(刑期時間為何?)或是得易科罰金 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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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1-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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