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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ttlefoot (一般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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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請我的股票營業員幫我弟開立證券戶,做為我的人頭戶用以節省股利的課稅。
開完戶後,我請我弟將存摺以及印章託營業員帶來給我(台南->新竹)。
這中間的時間差卻讓營業員用我弟的身分證影本以及印鑑開立兩張本票70萬元
用以借款己用。目前該營業員已然跑路。執票人對我弟做強制執行。
吾人提出 "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提出本票非本人親簽,但民事簡易庭無法做筆跡鑑定,另外吾
人也對該營業員提出"偽造有價證卷之訴",並請民事簡易庭等刑事偵查結果,但法官並不採納。
目前我們只能主張"票據法第十四條 對價原因關係",除此之外,我們還可以做甚麼動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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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1-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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