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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Wendy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1-04-10 | 最近登入:101-16-10
搜尋結果:共 1 頁,5 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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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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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1-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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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1-10-05
這幾天聽說銀行現在催討債務的新招 就是利用修法後的"請求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向債務人的配偶的財產進行拍賣等動作 我想請教 這個法是96年修訂...那96年之前所欠的債務有追溯嗎?   家母是96年之前欠的債務... 現在銀行還是可以用這招催討嗎? 家父現在想去法院改為分別財產制,家母同時拋棄剩餘財產分配,可以嗎? 如果銀行要追討時,發現已改成分別財產制,如果提告,怎麼辦? 家父公職退休,有18%的退休金,這也需列入剩餘財產分配內嗎? 家父用婚前的積蓄,婚後兩年買了一間房子(約40年前),這房子也是剩餘財產的一部分嗎? 先感謝您的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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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1-1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