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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nataliebbg (一般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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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1-05-08
車禍是去年的12月24日發生的。  對方從我右邊超車沒有保持安全距離撞到我 害我撞到左側的護欄導致腿被機車壓到輕微骨膜異位。  對方則是留院觀察,診斷是多處擦傷。 兩次到海山交通隊調解不成。我提出請對方賠償我3千元。 但對方不肯賠,說他沒有錢,家裡還有老婆小孩要養。 僅表示願意接受各自負責醫藥費用。  當時並沒有寫下書面的和解書。 誰知道半年後對方於刑事案件要截止的前3天對我提出告訴。 當我收到傳票時,早已過了可以對他提出刑事告訴的期間了。 對方在開庭前的調解室對我提出14萬的賠償要求。 說他這半年來,  因為膝蓋跟腳不舒服看中醫推拿, 還有公司以他受傷為由減他半薪, 老婆沒工作,小孩3個開銷大...等等。 但我不知道是不是我眼睛有問題, 因為他走進來的時候明明腳就是正常的。 而且也沒有任何醫師診斷證明他的腳有問題。減半薪也是他講的, 也沒有提出薪資轉帳證明等等具體的證據。 我爸陪我來的時候,還親眼看到他換了台重機騎來。 腳有問題的話,還可以騎重機嗎?! 我問過很多人,她們都說我被坑了。我第一次開庭聲請再鑑定, 結果是"雙方各執一詞,車損不明顯無法判定"  接下來要第二次開庭了...請問我能做甚麼自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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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1-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