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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飛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1-09-05 | 最近登入:106-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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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1-06-13
95年6月我哥要辦自用住宅貸款,要我當連帶保證人;不好拒絕只好答應。到銀行簽約好像下午2點多,我當場有問承辦人房子當時市價超過3百萬現才要借2百萬為何還需連帶保證人。他說這是銀行規定的而當我要看契約條文時承辦人一副不耐煩的口氣說這是政府規定的制式條文不會有問題,因等一下尚有一件要簽約請我快一點。後來哥因失業繳不出貸款房子被拍賣結標價225萬,原以為沒問題(因沒收到分配表及銀行方面任何訊息;又加上銀行的對帳單借款部分為零)。直到4月27日要領錢才知帳戶已被銀行凍結。週一到銀行查被誰凍結才知是房子的事,打電話去問才知拍定款不足(有利息及違約金)故尚欠60幾萬。我問為何當時不通知;銀行說連絡不到借款人,我說可以通知我啊,銀行表示沒義務。註1:我已寄存證信函給銀行主張銀行違反銀行法12-1條。註2:我有向金管會銀行局申訴。註3:銀行曾於97年4月30日來函通知將本人由連帶保證人調整為一般保證人。註4:銀行於4月24日全數凍結本人薪資轉帳帳戶。 想請教律師接下來我要怎麼做,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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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1-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