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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樂 (一般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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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啟者:    ※※於民國一零一年三月二十九號本人向※※購買手機於民國一零一年四月二號匯款新台幣六千元整,並有通訊訊息以及匯款單為憑。依照協定※※應於民國一零一年四月七號寄送手機,因沒有寄送,本人要求取消這筆交易並要求退還匯款,※※也答應並於民國一零一年四月二十三號退還款項卻也沒有行動,絲毫不見退還之誠意,今本人特發此函,限※※於民國一零一年五月二十號前完成退還全部款項行為,若不獲回覆,本人將立即採舉法律行動,訴諸法律,追討※※之款項,否則一切後果自負。   可以用e-mail通知我一下嗎? 我的e-mail:wxes9051214@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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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1-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