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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Mr.right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1-22-05 | 最近登入:101-23-05
搜尋結果:共 1 頁,2 篇文章
 我倒是覺得對方為故意詐騙,因5/19求職,卻於7/23交付金融卡與密碼,7/29我遭詐騙後,對方卻持續與施詐者連絡,所以我很懷疑對方交付卡片與密碼是有對價關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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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1-05-23
7/29匯出款項後發現被詐騙,就去報警,今天收到對方不起訴處分,實在是很難受,明明就是詐騙集團,請大家幫我想想法子,希望對方受到應有法律的制裁  不起訴理由為 1.對方看到5/19徵才小廣告後去求職,而7/23交付金融卡與密碼,而8/1日共有五次通聯記錄,8/2,8/4,8/7也都有一次通聯記錄,此與一般提供與收購帳戶間情形迥異,堪認對方所辯尚非子虛  2.對方係在經騙不足,思慮欠周下誤信求職廣告之可能.....遽論具有供他人利用作為詐騙之工具亦不違反本意之不確定故意  3.復查無其他證據足證對方涉有幫助詐期之不確定故意...  4.依刑法252第10款不起訴...由上來看,我應該如何去寫我的聲明再議~請幫我這受詐騙所害的窮苦民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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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1-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