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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在今年8月底在汐止人行道上遭一名19歲機車騎士強力衝撞,致使右腳近膝蓋開放性骨折,右臉頰也因骨折塌陷。經急診右腳置入鈦合金,臉頰也手術重置。近三月來生活整個改變,對往後漫漫長路要依賴輪椅、要復健,要靠柺杖多久,何時要更換人工關節,要花多少,然後……都沒有答案。 肇事19歲小騎士,在警局筆錄:『因閃躲一輛汽車,而撞到人』。他也到醫院來告訴我要去找那輛汽車。結果汽車沒找到,卻表明:『沒錢賠,而且他也是受害者』。 10/22我已提告,但是我一直擔心自己也講過小騎士告訴的『他是閃一輛汽車』,會不會反而幫他卸責?他甚至說是我閃錯邊才被他撞到……。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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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1-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