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失別人的東西
- 陳怡均 (陳怡均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5-09-12 17:04
- 文章人氣:2
- 個人積分:566
- 律師評價:356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584號
-
依您所述,客戶可能是向您請求證件遺失重辦的損害賠償,有可能依民法第184條請求,但若您能證明並不是您的過錯,您已善盡注議義務,可請對方向公司請求賠償。
民法第184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謹依您提出之訊息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31-306795、E-MAIL:polarislawfirm@gmail.com 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第 1/1 頁
- 1
共 2 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