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樣算棄養嗎?
- bar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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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10-31 1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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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親已73歲身體不適有湯尿病為洗腎患者行動不便,母親早已過世,有四位兒女(3女1男),本人為獨子也是家裡最小的,因工作需要目前長駐內地工作已有6年之久-在此6年時間父親都是由大姐照顧(我與大姊協調每月寄錢給她貼補家用)....近日大姐因頭部腦瘤開刀自身已無力自理,短期之內需要人照顧,告知2姐跟3姐幫忙(2姐跟3姐這些年來並未有拿出錢來貼補家用),他們兩個只照顧了幾天就棄之不理,請問這樣算棄養嗎?而我又應該怎麼做?
註:父親身上還有些錢但不多,我很怕到時候錢用完了而我又無力負擔父親的生活與醫療費用,大姐是單親媽媽要照顧父親所以只能打打零工多少貼補下家用。
- barto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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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11-05 1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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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民事上,若父親現有財產將不能維持生活,可以請求扶養義務人給付扶養費,原則上你們兄弟姊妹間平均分擔,若經濟狀況不佳可以請求減輕。
刑事上,父親若有有照顧,並未產生危險狀況,要構成刑法第294條違背法令遺棄罪會有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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