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內政部2017新版的租賃合約?
問題1.「以租屋為業」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主業是上班族,剛好手上有空房間出租.也算嗎?
問題2. 2016 12月 已簽訂的租約1年,尚未到期,但2017新法生效,所以要全部重簽嗎?
問題3.有強制新簽的租約一定要用內政部公告的版本?還是只要內容有涵蓋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即可?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通常採寬鬆認定,會包含在裡面。
2、不用重簽立、也無須簽立制式版本,不過實際簽立的內容,會受到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的調整。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通常採寬鬆認定,會包含在裡面。 < ... (恕刪)
了解,感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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