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前公司任職時間是104/8/3到105/12/31,105年過年時公司有發給我年終獎金,但106年卻沒有發給我,當初公司有簽員工守則,是半年以上的員工依照表現之類的才會有年終,第一年我未滿半年有給我,但是第二年我任職整整一年度卻沒有給我,我確定員工守則上是寫依照年資發放,因為我是105/12/31離職,沒有待到過年,一般人的說法是沒有做到過年就不會有年終獎金,這樣公司是對的嗎?是否合法?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除非勞資雙方另有約定,否則年終獎金屬於獎勵性質,無法要求公司強制撥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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